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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粤行申194号 再审裁定书 严崇哲

案号(2026)粤行申19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原告/上诉人叶斌、陈景能
裁判日期2026年04月17日
承办人严崇哲
解读发现

邪恶用权,“并无不当”;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失守,“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6)粤行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斌,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景能,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扬波,广东新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叶斌、陈景能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粤03行终5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叶斌、陈景能申请再审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四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回执》违反法律规 定,请求启动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叶斌、陈景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斌、陈景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崇哲 审判员:黄伟明 审判员:李婉鸣 法官助理:董嫦青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秋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