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三条 除提前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该用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当在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建筑物之前未进行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未按要求备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由深圳经特区行使经济立法权制定,开发商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更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
简而言之,在你签约之前,如无区政府同意,开发商拆除你邻居房子都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