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粤03民终2287号 二审判决书 田娟
| 案号 | (2026)粤03民终2287号 |
| 审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件类型 | 民事 |
| 原告/上诉人 | 杨碧婷 |
| 被告/被上诉人 | 赖能干 |
| 裁判日期 | 2026年04月22日 |
| 承办人 | 田娟 |
解读发现
杨碧婷方提交无关新证据申请开庭,田娟一审证据都没看就传票开庭(两次改期),开庭限制我方发言。我方投诉至今无回应。
田娟对此判决终身负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03民终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碧婷,女,**********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飞,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能干,男,**********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波,广东新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碧婷与上诉人赖能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6民初6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碧婷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杨碧婷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赖能
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该条款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而本案中,杨碧婷以个人名义仅与赖能干一人签订了案涉借款合同,出借了案涉款项,并未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条款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明显是错误的。其次,一审法院仅以杨碧婷职业为办理赎楼按揭的公司员工就认定杨碧婷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均属无效,明显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赎楼公司员工不能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而且赎楼公司是向银行出具担保,为客户赎回房本,并不是贷款公司,杨碧婷的职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杨碧婷基于朋友关系向赖能干出借款项,以个人名义与赖能干签订案涉借款协议,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杨碧婷基于赎楼公司员工向不特定人员提供借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杨碧婷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对杨碧婷的上诉,赖能干辩称,本案当事人双方不是朋友关系。根据一审已提交的双方微信记录,赖能干不认识杨碧婷,杨碧婷添加赖能干微信,自称是“莫总”助理。“莫总” 指的是莫福军,莫福军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本案所涉的
30万元是赖能干向莫福军借的,杨碧婷是出借银行账户,是莫福军为了逃避监管借用了杨碧婷的账户走账,我方还款也是还给莫福军。 赖能干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项偿还本金为110900元。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判项一中利息以复利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杨碧婷缺乏放贷获利资格,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复利这种不公平计息方式。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依法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规定,原判决应查清而未查清财产是否能返还、是否有必要返还的、是否存在过错方。三、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赖能干2025年9月12日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判决遗漏审理。 对赖能干的上诉,杨碧婷辩称,一、现有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杨碧婷向除赖能干以外的第三人出借过款项,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第4.2条约定,赖能干应当按照3%月向杨碧婷支付利息,以及借款合同第7.2条约定,赖能干逾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清偿金额0.4‰支付逾期利息,现杨碧婷自愿按照LPR的四倍要求赖能干支付利息,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赖能干提出反诉的时
间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赖能干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不受理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赖能干提出的反诉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受理。 杨碧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赖能干向杨碧婷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赖能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期间,杨碧婷变更诉讼请求为:1.赖能干向杨碧婷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按照LPR的4倍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2.赖能干承担本案律师费9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赖能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21日,杨碧婷、赖能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赖能干向杨碧婷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3% 月,赖能干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赖能干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天,应当按未清偿金额的0.4%向杨碧婷支付逾期罚息;同时杨碧婷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赖能干承担。同日,杨碧婷向赖能干转款30万元。2023年6月23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赖能干向案外人莫福军微信转账合计189100元(其中每月还款金额9000元的共17笔),于2025年4月14日向杨碧婷微信转账2000元。以上还款共计191100元。 赖能干主张其于2023年6月2日向莫福军微信转账2000元属于偿还杨碧婷借款。杨碧婷认为该笔款项是赖能干偿还
2023年5月21日向莫福军个人借款2000元,并提供了2023年5月21日莫福军向赖能干微信转账2000元的凭证。赖能干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间没有提出反证予以反驳。 杨碧婷确认赖能干支付的上述款项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赖能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每月利息9000元;杨碧婷的职业是赎楼按揭员,当时赖能干想将自己房子的按揭贷款转为经营贷款,所以找杨碧婷的公司办理,杨碧婷作为公司业务员协助办理;案外人莫福军代表杨碧婷向赖能干收取案涉借款。 一审庭审中,杨碧婷主张其是办理赎楼按揭的公司员工,但认为案涉借款与公司无关。 另查,杨碧婷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9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碧婷作为贷款公司业务员,以自己的名义与赖能干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又委托案外人莫福军收取赖能干偿还的款项,其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赖能干应当偿还杨碧婷借款本金以及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因借款合同无效,杨碧婷主张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赖能干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一、赖能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偿还杨碧婷借款本金141375.83元以及利息(以141375.83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杨碧婷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82.98元,由杨碧婷负担2855.46元,赖能干负担3127.52元。杨碧婷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982.98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3127.52元。赖能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3127.52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杨碧婷依法提交了其与莫福军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赖能干表示不清楚二人是否夫妻关系。 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案涉《借款合同》第1页、第4页有赖能干签名并捺指印,其中第1页载明“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第4页载明: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签署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 二、案涉《借款合同》第2页载明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3%/月,赖能干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第3页载明赖能干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天,应当按未清偿金额的0.4%向杨碧婷支付逾期罚息;同时杨碧婷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赖
能干承担。合同第2页、第3页均无赖能干签名或捺印。 三、赖能干否认其在案涉《借款合同》签名,其在一审庭审中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未组织进行鉴定。 四、赖能干确认其收到了杨碧婷于2023年5月23日支付的案涉款项,但其主张案涉款项系由莫福军出借,应向莫福军还款,杨碧婷并非出借人。 五、杨碧婷与莫福军系夫妻关系。 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25年8月13日,赖能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数字法庭向一审法院提交反诉状,请求确认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杨碧婷支付赖能干一审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是否遗漏处理反诉请求;二、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赖能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数字法庭提交反诉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一审法庭辩论已于2025年8月13日终结,赖能干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审查,程序上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赖能干于2023年5月21日实际收到杨碧婷支付的30万元借款,并在2023年6月23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向案外人莫福军微信转账支付189100元,其中17笔均为9000元,另于2025年4月14日直接向杨碧
婷转账2000元,上述17笔9000元的还款金额及周期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月利率3%、签署日期高度吻合。 赖能干确认其受到的30万元系借款性质,虽辩称案涉款项实际出借人为莫福军,但莫福军系杨碧婷配偶,其代收款项行为与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悖,不足以否定杨碧婷作为出借人的主体地位,故杨碧婷出借30万元并按3%月利率收取利息的事实,已有资金流转和书面合同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二,赖能干主张《借款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名,但无论签名真实与否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故本院不再另行组织笔迹鉴定。由于合同第3页并无赖能干签名,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对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于杨碧婷主张赖能干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案涉借款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杨碧婷虽为赎楼按揭公司员工,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以个人名义向特定对象即赖能干出借资金,无证据表明杨碧婷存在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重复、多次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杨碧婷存在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第四,赖能干应向杨碧婷偿还尚欠本金和利息,双方约定每月3%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其还款超过法定标准(14.6%)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至于赖能干于2023年6月2日微信转账莫福军2000元,与莫福军2023年5月21日转出金额相对应,故不应认定本案所涉之还款。经本院依法逐笔核算,截至2025年5月
9日,赖能干尚欠杨碧婷本金180097.22元和利息0元,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利率14.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杨碧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赖能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6民初64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6民初64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赖能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杨碧婷借款本金180097.22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9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从2025年5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杨碧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82.98元,由杨碧婷负担2391.25元,赖能干负担3591.73元;杨碧婷多预交的3591.73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赖能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3591.73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52元(杨碧婷已预交)、561.9
(赖能干已预交),共计3689.42元,由杨碧婷负担1250元,赖能干负担2439.42元。杨碧婷多预交的1877.52元,本院予以退回。赖能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39.4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志勇 审判员:张琼 审判员:田娟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汐玮附表:日期本金年利率计息天数还款金额应付利息抵扣本金剩余本金2023/5/2130000014.6%0.000.00300000.002023/6/2330000014.6%90003960.005040.00294960.002023/7/2129496014.6%90003303.555696.45289263.552023/8/14289263.55214.6%20002776.93290040.482023/8/21290040.482114.6%80001589.046410.96283629.532023/8/22283629.525514.6%2000113.451886.55281742.982023/9/26281742.977414.6%90003944.405055.60276687.382023/10/24276687.37914.6%90003098.905901.10270786.282023/11/23270786.277714.6%90003249.445750.56265035.712023/12/25265035.71314.6%45003392.461107.54263928.172023/12/28263928.170114.6%4500316.714183.29259744.882024/3/8259744.883914.6%90007376.751623.25258121.642024/3/26258121.638714.6%35001858.481641.52256480.112024/3/28256480.114514.6%5500205.185294.82251185.302024/4/24251185.298514.6%90002712.806287.20244898.102024/5/26244898.099814.6%40003134.70865.30244032.802024/5/28244032.795414.6%5000195.234804.77239228.022024/6/25239228.021714.6%90002679.356320.65232907.382024/7/25232907.375514.6%61002794.893305.11229602.262024/7/29229602.26414.6%2800367.362432.64227169.632024/8/26227169.627714.6%45002544.301955.70225213.932024/8/27225213.927514.6%200090.091909.91223304.012024/8/28223304.013114.6%250089.322410.68220893.332024/9/26220893.334714.6%20002562.36221455.702024/9/27221455.697314.6%7000650.946349.06215106.642024/10/27215106.642314.6%48002581.282218.72212887.922024/10/28212887.92214.6%420085.164114.84208773.082024/11/26208773.077214.6%70002421.774578.23204194.842024/11/27204194.844914.6%200081.681918.32202276.522024/12/26202276.522814.6%20002346.41202622.932024/12/28202622.930514.6%3000508.512491.49200131.442024/12/29200131.436514.6%400080.053919.95196211.492025/1/24196211.489114.6%35002040.601459.40194752.092025/1/27194752.088514.6%3500233.703266.30191485.792025/1/28191485.791114.6%200076.591923.41189562.392025/3/1189562.385414.6%45002426.402073.60187488.782025/3/4187488.783914.6%2700224.992475.01185013.772025/4/3185013.770414.6%20002220.17185233.942025/4/14185233.935714.6%20001035.19964.81184269.132025/4/27184269.130214.6%4000958.203041.80181227.332025/5/9181227.329714.6%2000869.891130.11180097.22